(2017)浙0624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华成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强力制线厂,嵊州市华成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强力制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0893F),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大道西路213号)。诉讼代表人:吕东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吕勇,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华成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563332279X),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建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强力制线厂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华成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华成织造有限公司已关门歇业,法定代表人已被本院拘留、罚款,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限期履行的保证书,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华成织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理财产品、无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潘志平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