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金成诉张小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成,张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良,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本院作出(2016)宁0302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60800元及利息39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3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