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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金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高金标,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7年3月16日因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金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长松出席法庭,被告人高金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23时59分,被告人高金标在哈尔滨火车站售票厅内,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大衣左侧外兜内的OPPO牌R9Ius型手机(价值1600元)盗走。窃后,被告人高金标逃离现场,后将被盗手机丢弃。被告人高金票于2017年3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金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火车票照片、退票报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信息表;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金标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金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金标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金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二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桑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 冰书 记 员 边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