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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毛树枝、周新河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树枝,周新河,孙松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树枝,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新河,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松枝,女,汉族,1949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再审申请人毛树枝因与被申请人周新河、孙松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民终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树枝申请再审称:毛树枝与周新河、孙松枝的儿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毛树枝是家庭成员的一员,毛树枝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权,原审判决错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系2001年周新河、孙松枝及其当时家庭成员共七人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取得。毛树枝系2007年才与周新河、孙松枝儿子举行结婚仪式。原审认���周新河、孙松枝有权要求毛树枝返还土地,并无不当。综上,毛树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树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