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清伟与林龙兴、陈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伟,林龙兴,陈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886号原告:吴清伟,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林龙兴,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陈秀清,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审理原告吴清伟诉被告林龙兴、陈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吴清伟以与被告林龙兴、陈秀清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龙兴、陈秀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清伟负担。审 判 员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娜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