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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遂一、李秀贤诉李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遂一,李秀贤,李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李遂一,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秀贤,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明泽,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8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泽名下位于本市顺河区汴京路75号楼4单元9号(房地证号:31676**)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