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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明、李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王明,李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680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明,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李娟,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