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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7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龙、常国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常国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常国操,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关于李龙申请执行常国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国操在中国工商银行16×××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国操在中国工商银行16×××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