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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桐菲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东兴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桐菲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东兴玩具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15号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昆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桐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洁,该公司经理。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东兴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经营者:林宇,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桐菲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东兴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盎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林新宇书 记 员  伦志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