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王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王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40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楚,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姗娟,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拟与王楚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褚金丽审判员 蒋劢君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