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484号原告:金某,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汤某,女,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陈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