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25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系都匀市墨冲镇河西村村民。被执行人文某某,女,生于1991年3月9日,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系福泉市城厢镇郊村洒金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某某应当每月给付罗德漫抚养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文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文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因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