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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佳与周昆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佳,周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佳。被执行人:周昆华。本院在执行唐佳与周昆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周昆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广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