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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希栋与高明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希栋,高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任希栋。被执行人:高明花。本院在执行任希栋与高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占地款扣划至我院,案件款已发放给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60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