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梅东与国家电网平度供电公司张舍供电所、李明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东,国家电网平度供电公司张舍供电所,李明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498号原告:孙梅东。被告:国家电网平度供电公司张舍供电所,被告:李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东和被告国家电网平度供电公司张舍供电所、被告李明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梅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梅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梅东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