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会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会凯,张永梅,王毅,李源生,荣达文,刘新舒,青岛帅睿宏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67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负责人:范国德,行长。被申请人:张会凯,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张永梅,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王毅,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人:李源生,女,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人:荣达文,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申请人:刘新舒,女,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青岛帅睿宏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后斜子村。法定代表人:张会凯,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源生,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金王二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源生,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张会凯、被申请人张永梅、被申请人王毅、被申请人李源生、被申请人荣达文、被申请人刘新舒、被申请人青岛帅睿宏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会凯、被申请人张永梅、被申请人王毅、被申请人李源生、被申请人荣达文、被申请人刘新舒、被申请人青岛帅睿宏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