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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碧龙与夏惠琛、张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龙,夏惠琛,张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646号原告:林碧龙,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夏惠琛,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张仲林,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林碧龙诉被告夏惠琛、张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林碧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碧龙以与夏惠琛、张仲林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林碧龙负担。审判员 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婉清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