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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1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何建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何建厅,邹嘉俊,陈玲璋,余姚市广荧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1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266-6。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建厅,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邹嘉俊,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陈玲璋,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余姚市广荧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路时代大厦1号506-2。组织机构代码:69824048-6。法定代表人:何建厅。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建厅、邹嘉俊、陈玲璋、余姚市广荧包装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嘉俊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南雷路时代大厦1号506-2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0)第04420号]。现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嘉俊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南雷路时代大厦1号506-2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