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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穆树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穆树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423号原告张秀兰,女,1955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穆树行,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秀兰与被告穆树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秀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秀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