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313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昕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