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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杨玉玲、董书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杨玉玲,董书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909号原告:王春艳,女,1963年01月22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杨玉玲,女,1979年06月17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董书贞,女,1955年09月26日出生,住长葛市。原告王春艳与被告杨玉玲、董书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春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2厘计算,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两次。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7日,被告近亲属刘中贤及其侄子刘鸿凯二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刘鸿凯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当时借款人刘中贤借款的理由是为其儿子刘清江、儿媳杨玉玲购买长葛市新区创业园小区房屋一套。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2014年8月9日,刘中贤死亡。上述被告作为继承人及收益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原告刘中贤所借20万元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艳诉请的20万元借款,本院已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春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王春艳重新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燕子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翦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麻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