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敖某与耿某、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耿某,杨某,朱某,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416号原告:敖某,组织机构代码66734XXXX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信用社职工。被告:耿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敖某与被告耿某、杨某、朱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敖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计592元,由敖某负担。审判员左志新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邢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