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孙元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孙元家,济宁市永新陶瓷卫浴有限公司,胡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91执保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地址: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1号楼。负责人:谢渭源,行长。被执行人:孙元家,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济宁市永新陶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济宁市金宇路金宇市场。法定代表人:孙元家。被执行人:胡树芳,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金乡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孙元家、济宁市永新陶瓷卫浴有限公司、胡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891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公司济宁分行申请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元家、济宁市永新陶瓷卫浴有限公司、胡树芳的下列财产中价值2600000元部分:孙元家房产(位于济宁罗马假日14号楼5层东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