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晏和权、晏和浪与陈兴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和权,晏和浪,陈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晏和权,男,汉族,住满银沟镇小海村。申请执行人:晏和浪,男,汉族,住住满银沟镇小海村。被执行人:陈兴兰,女,汉族,住满银沟镇岩峰村。申请人晏和权、晏和浪与被执行人陈兴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0)川3426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晏和权、晏和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陈兴兰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24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兴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兴兰在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管、国土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晏和权、晏和浪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兴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兴兰离开住所,长期外出,不知去向,也无法联系,且申请人晏和权、晏和浪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 正 国审判员 雷 光 才审判员 周 祥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吉克拉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