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沈阳鑫宇塑钢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韩仁东、钱美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鑫宇塑钢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韩仁东,钱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宇塑钢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45号。法定代表人王鑫,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仁东,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钱美丽,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沈阳鑫宇塑钢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韩仁东、钱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桓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韩仁东、钱美丽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阳鑫宇塑钢装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200元。本院已立受理。但被执行人韩仁东、钱美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周长友审判员吕勇审判员何彦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天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