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庆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350号原告:王庆香,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骞,男,本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