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明星、殷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星,殷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星,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殷兆龙,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徐明星与殷兆龙民间借贷案由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人欠款1607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