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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明星、殷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星,殷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星,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殷兆龙,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徐明星与殷兆龙民间借贷案由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人欠款1607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