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1、清水县草川铺乡腰林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清水县草川铺乡腰林村民委员会,田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清水县人,住清水县。现住清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清水县人,住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原告之子),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现住清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水县草川铺乡腰林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清水县人,个体户,住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1、被告清水县草川铺乡腰林村民委员会、田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杜平均审 判 员 田东生审 判 员 王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瑞玉法官助理 杨 颖书 记 员 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