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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晓春、柏占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春,柏占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34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春(曾用名杨春),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枝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沈静,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柏占生,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开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杨晓春、柏占生及杨晓春的辩护人沈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四五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任职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工业区高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搬运工,多次利用从公司的成某搬运纸箱上货车准备外出送货之机,趁仓管员不注意,将其它额外成品纸箱偷搬上车,在随车送货给公司的客户后,再伙同公司的货车司机马德华、周有成、区超成(均另作处理)开车到路边的废品回收站,将偷运出来的纸箱当作废品以每斤0.45元至0.55元不等的价格变卖给废品回收站,所得赃款用于购买矿泉水、饮料和快餐等,剩下的钱分给司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按照高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到成某搬成品纸箱到送货的粤Y×××××号货车上,期间盗窃了一批其它纸箱放在车厢里面。次日上午约7时,由司机马某驾车与杨晓春、柏占生一起送货到东莞,送完货后在回来路上,马某找了间废品收购站,将盗窃厂里的约100多斤重纸箱以每斤约0.5元的价格变卖,得赃款60元。2.2017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在仓库内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三水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3.同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4.同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司机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5.同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6.同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中山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7.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三水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8.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9.同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高明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0.同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1.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2.同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三水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3.同月7日晚,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东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4.同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高明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5.同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司机周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6.同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7.同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8.同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佛山市高明区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19.同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区超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20、同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伙同马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纸箱100多斤,并在广州市一废品站出售,得赃款5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晓春、柏占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晓春的辩护人以杨晓春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为由,请求对杨晓春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春、柏占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杨晓春、柏占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柏占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婉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