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杰忠与高振文礼泉县烽火镇范寨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忠,高振文,礼泉县烽火镇范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振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礼泉县烽火镇范寨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忠与被执行人礼泉县烽火镇范寨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杰忠与被执行人礼泉县烽火镇范寨村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2017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杰忠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礼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