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跃辉与曹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辉,曹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孙跃辉,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曹胜利,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孙跃辉与曹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胜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