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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进步与孙若雷、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步,孙若雷,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920号原告郑进步,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被告孙若雷,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农民,住孝昌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12楼。负责人:刘文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进步与被告孙若雷、紫金财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进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进步以与被告孙若协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进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进步负担。审判员  廖世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