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邢上课与陈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上课,陈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1026号申请人邢上课,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陈永,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765号调解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裁定如下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永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310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新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