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伟芳、赖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芳,赖秀莲,张正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廖伟芳,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赖秀莲,女,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张正宗,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廖伟芳与赖秀莲、张正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30000元。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