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608号原告:周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凤凰县凤天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凤凰县凤天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青山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