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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张亮诉被申请人王志平、廖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王志平,廖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71号申请人:张亮,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王志平,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被申请人:廖安华,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张亮诉王志平、廖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平、廖安华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被申请人王志平、廖安华在隆昌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昌“XXX”项目)的应收4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提供了与其妻李吉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古湖街道xxxx号住房一套(面积169.66平方米,房权证监证第xx**号)为张亮与王志平、廖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平、廖安华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王志平、廖安华在隆昌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昌“xxx”项目)的应收工程款400000元予以扣留,对上述款项的冻结、扣留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张亮与其妻李吉英共有的座落于四川省隆昌县xxx号住房一套(面积169.66平方米,房权证监证第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凌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