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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宝瑞因与李素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宝瑞,李素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宝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侠。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宝瑞因与被上诉人李素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宝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慧娟审判员 张广全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