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兴瑞与杨林义、孙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瑞,杨林义,孙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42号原告杨兴瑞,男,1971年11月23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委托代理人杨燕晓,1983年6月19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系原告之妻。被告杨林义,男,1974年4月3日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被告孙根平,男,1970年10月21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瑞诉被告杨林义、孙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4日原告以本案还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杨兴瑞负担。审判员 姚希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