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崔亮与上海星客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亮,上海星客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030号申请执行人崔亮,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星客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919号裁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007.59元及执行费245.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星客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5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