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嫩江县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燕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燕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88号原告:嫩江县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富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燕霞,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嫩江县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燕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嫩江县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