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高辉与刘涛、袁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辉,刘涛,袁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1641号原告:张高辉,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省灵宝市金源小区148法律服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被告:刘涛,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被告:袁永萍,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原告张高辉与被告刘涛、袁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高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袁永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8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自2015年7月份起,被告刘涛以帮我在他矿区从事堆浸业务为由先后从我跟前拿走现金280000元,后我发现被告刘涛根本没有矿区,经协商,被告刘涛同意把拿走的现金作为借款,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书,被告袁永萍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名。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涛、袁永萍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刘涛、袁永萍未到庭,对原告张高辉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高辉提交的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证人周某、杜某出庭证言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高辉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刘涛相识,2015年7月8日、7月13日、7月19日,被告刘涛因帮助原告张高辉从事堆浸业务先后分三次收取原告张高辉280000元,后因故堆浸业务没有做成,经双方协商,被告刘涛同意把收取的280000元作为借款,并向原告张高辉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7年2月22日还30000元,2017年8月还170000元,2017年12月份前还下余80000元,被告袁永萍在还款计划书保证人一栏签名。经多次催要,因二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高辉即向本院起诉,引发本次诉讼。审理中,因被告刘涛、袁永萍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刘涛收取原告张高辉现金280000元,有被告刘涛出具的收条、银行转账凭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经协商,被告刘涛同意把收取原告张高辉的280000元作为借款,并向原告张高辉出具还款计划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双方约定的第一批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第二批还款期限临近届满的情况下,被告刘涛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已构成违约及预期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已到期借款及提前偿还下余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袁永萍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理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张高辉起诉要求被告刘涛、袁永萍偿还借款2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高辉借款280000;二、被告袁永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刘涛、袁永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国章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肖飞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