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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左光银与郑帮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光银,郑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左光银,男,1977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郑邦勇,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左光银与郑邦勇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经过对被执行人郑邦勇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有少许银行存款但无扣划必要;有贵州籍小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房屋产权及工商登记。本案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均未能兑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郑邦勇的人身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