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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永庆申请宣告宋延萍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永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特27号申请人:宋永庆,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宋永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宋永庆称,宋永庆系宋延萍哥哥。宋延萍患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6月17日走失,当日宋延萍丈夫张连星向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凯旋路派出所报案。张连星于2014年6月19日去世。宋延萍与张连星婚生子张鑫鑫于1997年3月15日出生。2014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4)宽民特字第15号民事判决,宣告宋延萍失踪。现宋延萍自失踪次日至今已满4年无音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宋延萍,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三星街10号,系申请人宋永庆妹妹。宋延萍患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6月17日走失,当日宋延萍丈夫张连星向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凯旋路派出所报案。2014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4)宽民特字第15号民事判决,宣告宋延萍失踪。现宋延萍自失踪次日至今已满4年无音信。申请人宋永庆申请宣告宋延萍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宋延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宋延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延萍离家走失已满4年至今无有音信,且人民法院已判决宣告宋延萍为失踪人,故宋永庆作为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宋延萍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延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