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克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克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克家,绰号“老鲁”,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克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粤52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克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林克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克家先后2次在揭阳市产业园(原揭东区)磐东街道富经桥村林欣石板厂门口贩卖海洛因给林某,每次以人民币(下同)100元贩卖给林某约0.1克,林克家共获利2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克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克家非法贩卖少量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克家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克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克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克家上诉称其仅贩卖少量毒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期间,上诉人林克家先后2次在揭阳市产业园(原揭东区)磐东街道富经桥村林欣石板厂门口贩卖海洛因给林某,每次以100元贩卖给林某约0.1克,共获利2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根据吸毒人员林某的交代对林克家贩毒一案进行立案,并于2017年3月24日17时40分许将网上在逃人员林克家抓获归案。2.证人林某的证言。林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他打电话给“老鲁”称要购买海洛因。“老鲁”就到他经营的石板厂找他,他就拿了100元给“老鲁”。过了一会,“老鲁”拿了1小包海洛因到石板材厂给他。几天后,他再次打电话给“老鲁”要购买海洛因,“老鲁”称要先给钱,随后“老鲁”来到石板厂找他,他拿了100元给“老鲁”。不久,“老鲁”就拿来海洛因给他。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林克家就是“老鲁”。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载明贩卖毒品现场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富经桥村林欣石板厂门口。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经上诉人林克家辨认,确认无误。4.检验意见书。载明对林某的尿液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吗啡呈阳性。5.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及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载明上诉人林克家因容留他人注射海洛因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6.户籍证明材料。载明上诉人林克家的身份情况。7.上诉人林克家的供述。林供述他的绰号叫“老鲁”。2016年5月期间,林某老是找他帮其购买海洛因,但他没有门路就没有答应。后来他得知一外号叫“阿彬”的男子在贩卖海洛因。同年6月初的一天,林某又来找他购买海洛因,他就向林某拿了100元,后到磐东阳美村老爷宫附近给了“阿彬”90元,“阿彬”就到别的地方拿了约0.1克海洛因给他,他就回磐东富经桥村林欣石板厂将海洛因交给林某。大约过了三四天,林某又拿100元叫他帮忙购买海洛因,他再次到阳美村老爷宫附近找到“阿彬”,以90元的价钱向“阿彬”购买了约0.1克海洛因,后他回到林欣石板厂将0.1克海洛因交给林某。他贩卖这两次海洛因给林某,从中获利20元。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林某。本院认为,上诉人人林克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少量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林克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林克家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林克家上诉称其仅贩卖少量海洛因,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属实,但原判对此已予以确认并在量刑时对其罚当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林克家上诉请求从轻改判,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光审 判 员 周旭茂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