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蒋元满与钟志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元满,钟志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蒋元满,男,1967年10月20出生,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钟志培,男,1957年7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元满诉被执行人钟志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2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志培应支付申请人执行人蒋元满欠款13111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钟志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元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志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钟志培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经向银行、房屋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钟志培银行存款11200.00元,并将执行案款退到申请执行人蒋元满银行账号,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钟志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钟志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钟志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83执28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伟宗审 判 员 黄伟明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