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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中法执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宁烜坤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宁烜坤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法执字第00150-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火神庙。组织机构代码YA021821-4。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丰宁烜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县黑山嘴镇窄岭村抬头沟。法定代表人张雪洁,职务董事长。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丰宁烜坤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2014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29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裘 民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