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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向一坤与郑大辉、重庆新闽商超市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一坤,郑大辉,重庆新闽商超市有限公司,张辉能,台湾好媳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068-3号申请人向一坤,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郑大辉,男,汉族,1962年l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重庆新闽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合师路369号江运大厦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9123979-6。法定代表人郑大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辉能,男,台湾地区居民,1944年4月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高雄县,被执行人台湾好媳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89-295号朱钧记商业中心16楼B室。法定代表人张辉能,董事。关于申请人向一坤与被告郑大辉、重庆新闽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闽商超市)、张辉能、台湾好媳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媳妇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l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01864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大辉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的机动车一辆。对张辉能采取了限制出入境的边控措施。因台湾好媳妇集团有限公司在为香港注册公司,在大陆无分支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另经查明,本院查封的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首轮查封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无处置权。经网络查控,四个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机动车辆登记。四被执行人在重庆无不动产登记,郑大辉在其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申请人申请,委托深圳中院查控,张辉能、台湾好媳妇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信息。本院认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0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 松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科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