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行申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德伟诉省人社厅、吉林铁路分局利民建筑工程公司、沈阳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劳动保障行政批准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伟,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铁路分局利民建筑工程公司,沈阳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秀玲(系李德伟之姐),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法定代表人曹宇光,厅长。一审第三人吉林铁路分局利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74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权,经理。一审第三人沈阳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00号。负责人翟为民,处长。再审申请人李德伟因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一审第三人吉林铁路分局利民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沈阳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劳动保障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德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省人社厅为李德伟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诉讼费用由省人社厅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德伟自1977年7月15日参加工作,1982年12月28日起作为固定职工一直在吉林第二工程段恒达保温建材厂和利民公司从事人力给煤工工作,生产温度100度以上。1997年下岗,连续高温工作14年。依据: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63〕中劳护字第82号《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第3条、铁道部沈阳铁路局沈铁集发〔1994〕158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吉劳险字(1996)7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铁道部社险(1998)14号《关于规范执行提前退休工种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沈铁集保险发(84)61号、学铁电劳字(88)510号电报、沈铁劳(88)551号、局集体处(90)123号电报、沈铁统险委(91)6号文件、沈铁劳财(92)3号电报、局集体处(92)100号文件、吉分电财字(92)988号、吉分电财字(93)141号、沈铁统险委(95)80号等文件规定职工退休后各种补贴。综上所述,省人社厅、利民公司、管理处违背上述文件精神,不为李德伟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不作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案中,李德伟主张其从事的工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对于铁路系统提前退休工种的界定,社险(1998)14号《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执行提前退休工种规定的通知》作以明确规定,且所规定工种范围与现行有效的(63)中劳护字第82号《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规定一致,可以作为认定铁路系统退休工种的法律依据。李德伟档案记载其所从事的工种包括大炉工、烧炉工、锅炉工、司炉工、木工,均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铁路系统提前退休工种。省人社厅依据社险(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未按照特殊工种为李德伟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德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伟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张雪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