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樊香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樊香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926号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火炬城英萃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苏进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樊香銮,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樊香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樊香銮相应价值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香銮名下的郓城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917070000010102445424)存款700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