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328王世美与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美,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328号原告:王世美,女,汉族,1970年1月1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5组。法定代表人:顾章明,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世美与被告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14日9时庭审时,原告王世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美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泽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